行政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新产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投档工作的通知

作者: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点击次数:86 发布时间:2021-12-13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有关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往年未使用投档平台,通过补贴系统单独添加或导入的产品,今年开始必须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投档,才能在新启用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中操作使用。我省开展的农机新产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前期是通过纸质申报书形式投档操作的,产品没有在投档平台中。因此,今年需要有关企业通过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投档。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条件

    投档产品为无焊接组装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含被确定为辽宁省桁架焊接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示范区的东港市、北票市半落地桁架焊接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骨架产品应用于辽宁省第二、三代或以上节能日光温室(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冷棚)三种棚型(详见附件2)。符合《辽宁省2021-2023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基本配置和参数有关规定(详见附件4)。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补贴的生产企业为全国范围内骨架产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产品为工厂化生产供给,应进行防腐处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适用、耐久。产品须有永久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产品适用于辽宁地区(北纬38.7°~43.5°)设施大棚农业生产,骨架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及作物荷载要符合《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16)有关规定。

    (四)骨架钢材质量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五)生产企业须有产品企业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申报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内容。

    (六)企业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

    (七)申报企业应提交书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八)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投档方式和要求

    (一)投档方式

    实行网上投送,不接受书面投档申请,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注册(投档成功后办理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与投档的保持一致,请妥善保管),填写完善企业信息,推送企业信息至辽宁省,并且按照要求上传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3)。相关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将投档产品信息推送至辽宁省。

    (二)相关要求

    1.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产品投档信息,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导致产品投档错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辽宁省的补贴资格,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2.企业必须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产品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选定所属档次,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投送。

    3.上传的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单个文件大小要求:图片格式的不大于500k,PDF格式的不大于5M。

    4.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应及时向我厅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对已经导入办理服务系统的补贴产品,存在问题或有异常情况的,相关企业应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我厅。

    三、投档时间

    2021年12月8日-12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修德   联系电话:024-23448550

    邮箱:lnsnjj@sina.com

    附件1:辽宁省第二代、第三代日光温室设计参数

    附件2: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示意图

    附件3: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附件4:2021-2023年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产品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6日